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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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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03-29 1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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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如何认定袭警罪
张明楷:如何认定袭警罪
发布时间 : 2022-11-16 17:26:35
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换言之,特别法条的适用以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第5款的法定刑重于第1款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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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换言之,特别法条的适用以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第5款的法定刑重于第1款的法定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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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青海高院案例:违法建筑所占的土地虽属于国有土地,但位于乡、村庄规划区,乡镇政府具有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青海高院案例:违法建筑所占的土地虽属于国有土地,但位于乡、村庄规划区,乡镇政府具有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所修建的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且位于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规划区内,因此,其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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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所修建的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且位于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规划区内,因此,其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村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认定,村民能否起诉?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村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认定,村民能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因此,当事人是否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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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因此,当事人是否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最高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一定条件下其权利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所购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基于此,从逻辑上可以推论,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均不能对抗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2.在审查购房人的权利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时,应从是否满足购房人具体居住需要以及其已付房款接近50%时,是否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不应简单地以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未达到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为由认定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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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所购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基于此,从逻辑上可以推论,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均不能对抗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2.在审查购房人的权利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时,应从是否满足购房人具体居住需要以及其已付房款接近50%时,是否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不应简单地以购房人已支付的价款未达到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为由认定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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